评估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具有致害行为、损害事实、过错行为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四个构成要件。其中,致害行为主要是指在评估人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有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陈述的行为。如果评估人员没有按时、按质、按量履行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可以认定评估人员有违约的致害行为。评估人员发生了以上的致害行为,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害事实和名誉上的损害事实,但主要是指财产方面的损害事实。委托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的损害又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因此,当委托人或第三人遭受利益损失时,理应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承担法律责任。过错行为主要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发生了过错行为才能导致资产评估民事责任的产生。评估人员的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其中“故意”是指评估人员已经了解到自己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行业规范及准则,仍竭力实现其不良动机或听任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评估人员因未尽责任而违背了法律和职业道德、执业准则等致使损害后果发生。因此,评估人员的过失实际上就是其在执业时未能恪尽职守,缺少了应有的合理的职业谨慎。最后,财产利益受损人要求评估人员承担法律责任时,不但应当证明损害事实存在,还应当证明自己所受损害与评估人员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认为评估人员虚假陈述,则必须证明自己信赖了评估报告以及其财产损失与报告中的虚假陈述存在直接关联,如果能够证明存在该直接关联,就可以要求评估人员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