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对象既包括评估委托方也包括相关利益第三人。
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委托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是在法律上具备效力的合同,因此,资产评估机构有直接对评估委托方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与评估机构无直接合同关系的相关利益第三人,由于其对资产评估报告有一定依赖性,因此资产评估机构也可能需要对其承担一定的责任。我国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没有对资产评估法律责任对象范围进行细分,有的法规只是笼统地将相关利益第三人确定为“所有利害关系人”。然而根据实际情况,资产评估相关利益第三人可分为受益第三人和其他第三人,而其他第三人又可以划分为预见第三人和可预见第三人。根据资产评估行为的过失的性质可以确定评估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对象范围。在一般过失下,对受益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在重大过失下,对预见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在进行欺诈的情况下,对包括收益第三人、预见第三人和可预见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